白瑪朗杰、次仁德吉、王春煥:論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制度實施中的中央權威性

發(fā)布時間:2018-05-04 16:10:00 | 來源:《西藏研究》2015年第1期 | 作者:白瑪朗杰、次仁德吉、王春煥 | 責任編輯:

在藏傳佛教中“活佛”①—詞的出現(xiàn)至“活佛轉世”②概念的形成,再到“活佛轉世制度”的建立與完善,都與當時特定的政治條件、歷史環(huán)境有著直接的關系。同時,藏傳佛教活佛轉世是藏傳佛教靈魂觀念發(fā)展到可以轉移的巔峰狀態(tài)時出現(xiàn)的一種社會現(xiàn)象和歷史現(xiàn)象。

馬克思主義認為,宗教本身既無本質也無國王 [1],是統(tǒng)治者控制人們思想的工具。從整個世界宗教發(fā)展來看:政權掌控神權、神權制約人權、政權剝削人權、政權具有強權[2]。然而,從表象看,在西藏地區(qū)被統(tǒng)治者吹捧的藏傳佛教,最后演變成神權高于政權和人權,神權③至高無上。但是,從當時中央政府對西藏地區(qū)的管理角度考察,實際上西藏地區(qū)的神權仍是受中央政權控制。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制度是藏傳佛教宗教首領權力傳承的一種方式,這個制度的建立、發(fā)展和完善以及整個實施過程,都由中國中央政府主導和決定。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制度是中央政府治理西藏以及其他藏區(qū)的一項重要制度,體現(xiàn)了歷代中央政府治藏的理念和能力。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制度形成于西藏地區(qū)及其他藏區(qū)地方,但都是在中央政府的允諾下才予以實施的。因此,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制度從其建立、發(fā)展和完善以至實施都體現(xiàn)了中央政府的權威性。

一、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制度的形成發(fā)展貫穿著中央權威性

自佛教傳入西藏后,與藏民族原有的傳統(tǒng)文化相結合,形成了具有高原特色的藏傳佛教,并逐漸占據社會主導地位。藏傳佛教內形成不同的派系,先后有寧瑪派、噶舉派、薩迦派、噶當派、格魯派等教派產生。這些新興的教派因有助于歷代中央政府治理藏區(qū)而得到中央扶持。13世紀后,藏傳佛教各教派競爭日趨激烈,對社會產生不利因素。針對教派首領的選擇問題,中央政府扶持一些僧人成為首領,產生了活佛轉世現(xiàn)象,后來將此制度化、法律化?;罘疝D世制度成為藏傳佛教區(qū)別于佛教其他流派和教派的顯著標志之一。

(一)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制度的建立

宋元時期,由于西藏的寧瑪派、薩迦派和噶舉派幾派并存,都在爭取蒙古王室或后來的元朝中央政府的支持,力爭擴大自己的實力影響信眾,因此噶舉派吸取了以往的經驗教訓,借鑒歷史上先后出現(xiàn)的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世襲制和隨后出現(xiàn)的伯侄繼承制,首先開創(chuàng)了以“活佛轉世”方式選定首領的做法,創(chuàng)立了活佛轉世制度,以解決政教合一制度下教派選擇繼承人的問題。噶瑪噶舉派活佛轉世的產生對整個西藏宗教產生重要的影響,該派活佛轉世制度的形成標志著西藏活佛轉世制度的建立。以后,藏傳佛教各派都逐漸建立了活佛轉世制度,至今已有700余年的歷史。

13世紀后期,南宋淳佑十二年(1252年),忽必烈南征大理,路經康區(qū)東部(今四川甘孜和阿壩地區(qū)),噶瑪噶舉派在當地的勢力和影響給他留下了很深的印象。由于治藏的需要,忽必烈就此在西藏推舉扶植一個宗教領袖,于是邀請薩迦·班智達侄兒八思巴④和噶瑪噶舉派的噶瑪拔希見面。此后,元憲宗蒙哥冊封噶瑪噶舉派噶瑪拔希為其國師,并賜予金印和大量白銀等財寶,還特贈一頂金邊黑色僧帽⑤。后來,黑色僧帽成為了噶瑪噶舉派黑帽系活佛的標志。同時“活佛”一詞出現(xiàn)在西藏,隨后噶瑪噶舉派噶瑪拔希名揚四海,信眾翻倍,使噶瑪噶舉派發(fā)展更為廣泛。

噶瑪拔希臨終前對自己的弟子鄔堅巴說“拉堆方面,必出一位繼承黑帽系者,仍至彼未來以前,汝當代理一切?!盵4] 13并將金邊黑色僧帽交給鄔堅巴。噶瑪拔希圓寂后,鄔堅巴根據師父的預示尋找轉世靈童,在西藏的貢塘找到了噶瑪拔希轉世的幼童讓迥多吉[5]。噶瑪噶舉派黑帽系第三世讓迥多吉(1284—1339年)被認為是噶瑪拔希的轉世,這是西藏第一次確認一個幼童為其前輩的轉世,他的出現(xiàn)翻開了西藏活佛轉世的第一頁。此后,噶瑪噶舉派紅帽系活佛轉世也隨即建立,元朝曾封扎巴僧格 (1283—1349年)為灌頂國師,賜給一頂紅色僧帽,但此時尚未建立起系統(tǒng)的活佛轉世制度,都是根據前任首領臨終前的遺言來決定,隨意性比較大。

隨著噶瑪噶舉派活佛轉世的建立并得到中央政府多次賜予封號和扶植,此派在西藏的勢力及影響力深遠,其他教派一度出現(xiàn)改宗噶瑪噶舉派的情況。到14世紀后半葉,隨著元朝的滅亡,噶瑪噶舉派取代了薩迦派在西藏的地位,是為其發(fā)展的鼎盛時期。從整個西藏歷史發(fā)展的趨勢看,在明末清初隨著格魯派的興起和清中央政府的扶持,噶瑪噶舉派在藏族地區(qū)的影響力一度下降。從噶瑪噶舉派黑帽系一世至今已有17位活佛轉世,然而噶瑪噶舉派紅帽系從一世轉到十世活佛⑤就結束了,之后再沒有活佛轉世。

(二)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制度的發(fā)展

15世紀興起的格魯派,由于在噶當派教義的基礎上發(fā)展起來,所以當格魯派獲得發(fā)展后,原來屬于噶當派的寺廟都變成了格魯派的寺廟。1644年,清王朝取代了明王朝。在借鑒前朝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清王朝制定并奉行支持格魯派的政策,冊封了達賴和班禪,并確立了金瓶掣簽制度。1717年,準噶爾騎兵進入西藏,以武力扶持格魯派在西藏的地位。對整個西藏地區(qū)的其他教派勢力進行了清洗,使很多寧瑪派與噶舉派的僧侶遇害。同時,對寧瑪派、薩迦派、噶舉派寺院采取了兼并改宗的強硬措施,致使噶舉派寺院銳減,特別是削弱了噶舉派在藏族地區(qū)擁有的強大勢力,從此,在清中央政府的支持下,格魯派取得了西藏地方的統(tǒng)治權 [6]。

格魯派是藏傳佛教各大教派中最后興起的教派。宗喀巴(1357—1419年,元至正十七年至永樂十七年)是該教派的創(chuàng)始人,他對該教派進行了改革,其主要內容是在噶當派教義基礎上加強僧院制度化管理,主張僧人脫離世俗,對僧人戒律有明確的規(guī)定。當時以拉薩的三大寺和日喀則的扎什倫布寺為主,形成格魯派寺廟網,各寺廟之間建立母子關系,出現(xiàn)一個主寺統(tǒng)管多個子寺的現(xiàn)象。明萬歷六年(1578年),索南嘉措(1543—1588年)因駐青海的蒙古土默特部俺達汗的邀請,在仰華寺會晤,俺達汗贈給索南嘉措“圣識一切瓦齊爾達喇達賴喇嘛”尊號,從此開始了達賴活佛系統(tǒng)轉世,索南嘉措為第三世達賴喇嘛,前二世根頓主巴、根頓嘉措為追認⑥。明萬歷十五年(1587年),索南嘉措受明朝冊封為“朵兒只唱”(即執(zhí)金剛或金剛持)。清順治二年(1645年),顧(固)始汗贈給羅桑曲吉“班禪博克多”尊號,為第四世班禪,分別追認克珠杰、索南曲朗、羅桑頓珠為班禪法系的第一世、第二世、第三世。清順治十年(1653年)清世祖順治皇帝冊封五世達賴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領天下釋教普通瓦赤喇怛喇達賴喇嘛”??滴跷迨?1713年)康熙皇帝又冊封五世班禪羅桑益西為“班禪額爾德尼”。與此同時,薩迦派、寧瑪派和苯教寺廟也相繼采用活佛轉世辦法。至此,活佛轉世制度在藏傳佛教和苯教中普遍實行。

由于格魯派獨掌政教大權,最后形成了一個教派管理多個教派的情況,同時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制度從達賴、班禪被冊封到呼圖克圖⑦的冊封,再到金瓶掣簽制度實施,有了明顯的規(guī)范化與制度化。從達賴第一世至今已有14位活佛轉世;從班禪第一世至今已有11位活佛轉世。后來其他教派都有活佛轉世制度,但這些活佛都比達賴和班禪地位低,可出任攝政。格魯派活佛轉世一方面解決了法統(tǒng)傳承,另一方面把格魯派的喇嘛在西藏社會的政治地位、財產以及社會上的影響推上了頂峰。格魯派獨尊標志著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制度的發(fā)展。

(三)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制度的完善

元明以來,西藏事務是由西藏宗教上層和信奉藏傳佛教的大貴族操控,中央政府對西藏重大事務是派欽差進藏督辦。清朝時期,中央政府加強了對西藏的管理,特別是對活佛的管理與活佛轉世制度形成明文規(guī)定,體現(xiàn)了中央政府治理邊疆少數民族政策的完善。

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制度形成后,活佛轉世逐漸形成一整套儀軌,但是,隨著西藏地方政局的變動,在活佛轉世中產生了諸多弊端,危及正法的弘揚,諸如噶舉派紅帽系十世活佛與六世班禪大師、仲巴呼圖克圖本為兄弟,為爭大師遺產,竟然勾結廓爾喀入侵,使群眾蒙難、佛寺被劫,危及國家安全。清朝中央接到西藏地方政府關于尼泊爾廓爾喀侵藏的報告后,立即征調軍隊,授福安康為將軍,海蘭察、奎林為參謀等率軍平定。清軍入藏擊退了尼泊爾廓爾喀的入侵,后來清朝政府鑒于西藏地方吏治的腐敗,制度廢弛,流弊泛濫,指令在藏大將軍福安康等籌議善后章程事宜,以使西藏事務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達賴、班禪得知清朝議定章程,兩人都同意。其中,八世達賴喇嘛請求“立定法制”“垂之久遠”,決心為求格魯派得到興隆,用在佛祖面前金瓶掣簽確定轉世靈童的辦法,取代妄指擅定的流弊,且以國家法典的形式頒布”[7]158—159。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經清朝中央政府審定后正式頒行《欽定善后章程二十九條》,其中第一條就是設立“金瓶掣簽”制度。清王朝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正式設立“金瓶掣簽”制度?;实叟汕灿笆绦l(wèi)惠倫、乾清門侍衛(wèi)阿爾塔錫等把一個金瓶送到拉薩,西藏各大喇嘛和活佛在大昭寺等候迎接“金瓶”,主要是用于藏傳佛教達賴、班禪及各大呼圖克圖的認定,由駐藏大臣親往監(jiān)視掣簽。用“金瓶掣簽”的方式來認定藏蒙最高等大活佛的繼承,體現(xiàn)了中央政府扶植和管理邊疆少數民族地區(qū)宗教首領的權力,同時,對藏蒙宗教事務管理起到了協(xié)調宗教上層首領關系的作用。

“金瓶掣簽”制度的建立標志著西藏活佛轉世制度的完善,這是對藏傳佛教活佛之爭的平息,也是日后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制度中的關鍵程序,更是中央政府對宗教事務管理不斷加以完善的內容。金瓶掣簽制度在清朝一直得到很好地貫徹執(zhí)行。西藏第一次按照金瓶掣簽制度認定的大活佛是八世帕巴拉活佛。據清朝史料記載,在理藩部注冊受管的大轉世活佛,加上達賴喇嘛、班禪大師共有39位,即格魯派24位、噶舉派13位、寧瑪派2位。自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建立金瓶掣簽制度至清末共認定轉世靈童91位,其中用金瓶掣簽76位,由于種種原因經中央批準免于掣簽的15位(含九世、十三世達賴喇嘛)[7]160。

學術界認為藏傳佛教活佛轉世有其理論基礎⑧,但從其成為一種制度過程來看,并不是因為有了理論就能自然形成制度,而是因為有了中央政府的支持才使轉世理論變?yōu)楝F(xiàn)實,所以說,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制度是中央政權與西藏地方神權相結合的結果。顯然,沒有中央政府⑨的扶持就不可能有轉世活佛的一切,雖然其理論讓中央政府的統(tǒng)治者認識到藏傳佛教轉世說的影響力,但并不是說有了理論就能轉世,轉世活佛就能取得政治社會地位。噶瑪噶舉派、格魯派以及其他教派的活佛轉世都得到了中央政府的支持。凡是經過中央冊封過的轉世活佛才具有較高或最高的地方權力地位,凡是經過中央冊封過的教派才擁有較大或最大的社會影響力,歷代各個教派、寺廟和活佛都在爭取中央支持的原因就在于此。所以說,沒有中央政府扶持的權威性就沒有活佛轉世,其教派或活佛也就沒有了其政治社會地位和影響力。

二、歷代中央政府實施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制度是中央權威性的具體體現(xiàn)

在藏族社會中,民眾普遍信仰藏傳佛教,藏傳佛教的社會影響極大,藏傳佛教中的一些教派在中央王朝的支持下都能興盛一時。因此,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制度成為中央政府管理西藏的一種最有效的辦法。歷代中央政府承上啟下地總結經驗教訓,不斷規(guī)范和完善活佛轉世制度。明末清初時期,由于活佛之爭日漸明顯,清朝中央政府對活佛轉世采取了更加嚴密的管理制度,實行了一系列管理辦法與措施,使依法管理活佛逐漸奏效。對活佛轉世定制以及冊封、稱號是歷代中央政府實施活佛轉世制度的具體措施,關于活佛轉世的中央權威性就體現(xiàn)在其中。

(一)元朝時期對活佛轉世定制以及冊封、稱號

活佛轉世制度在元朝時期形成,活佛得到元中央政府的重視并予以冊封。起初,元朝對西藏宗教只關注薩迦派,主要以扶植薩迦派為主,最后把薩迦派推舉到了西藏社會最高的地位。元朝對活佛轉世定制的內容,首先從藏傳佛教薩迦派第五代祖師八思巴談起,八思巴一直效忠于忽必烈,因此忽必烈認定八思巴作為他治理西藏的代理人。宋理宗景定元年(1260年)封八思巴為國師,統(tǒng)領天下釋教。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年)在中央設立了掌管全國佛教事務和藏族地方行政事務的機關——總制院,授命八思巴以國師兼管總制院的院務。至元二年(1265年)八思巴回到薩迦后,建立西藏地方行政體制,并推薦忽必烈任命的釋迦桑波為第一任“薩迦本欽”管理西藏行政事務,元朝賜“衛(wèi)藏三路軍民萬戶”之印簽。至元七年(1270年)忽必烈改國號為大元,升八思巴為帝師,封大寶法王,并賜玉印。至元十八年(1280年)八思巴去世,元朝賜號“皇天之下一人之上宣文輔治大圣至德普覺真智佑國如意大寶法王西天佛子大元帝師” ⑩。帝師制是元朝設置的一種特殊制度。歷史記載,當時元朝的幾代帝師都是藏傳佛教的高僧,先后有14位藏族高僧享有國師和帝師封號。元明宗天歷二年(1329年)封“灌頂帝師”貢嘎羅追、元英宗(1320年)封“大元國師”貢嘎尼瑪建參、元惠宗 (1354年)封“帝師”索南羅追。帝師與國師冊封的程序除賜封誥、玉印外,還要宣告全國。帝師既要管理西藏宗教事務,還要管理世俗政務,這亦成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之始源。由于元朝中央政府對薩迦派的推舉,在西藏整體社會格局中,僧人始終扮演重要的角色。南宋景定元年(1260年),忽必烈和阿里不哥兄弟之間為爭奪大汗之位而發(fā)生戰(zhàn)爭,1261年阿里不哥兵敗,忽必烈奪得大汗位。噶瑪拔希因以前不肯追隨忽必烈而被投入監(jiān)獄。南宋景定五年(1264年),噶瑪拔希獲得釋放,便啟程返藏,沿途經康、青地區(qū)傳教8年,回到楚布寺。噶瑪拔希是一位聲望很高的佛學大師,與八思巴是同時期的人,忽必烈曾安排他與八思巴斗法,他顯示“空中跏趺”的神通。后來追隨忽必烈,被忽必烈推舉給其兄蒙哥,得到蒙哥的贊賞并封噶瑪拔希為其“國師”,還賜給他一頂金邊黑色僧帽及一顆金印。三世噶瑪巴讓迥多吉正式開始噶瑪噶舉派黑帽系活佛轉世,噶瑪拔希被追認為噶瑪噶舉派第一位活佛。黑帽系第三世活佛讓迥多吉的弟子扎巴僧格被元朝封為“罐頂國師”,曾賜給一頂紅色僧帽。

(二)明朝時期對活佛轉世定制以及冊封、稱號

明朝時期,一方面承襲了元朝治理西藏封賜各教振領袖的政策,另一方面徹底廢除了元代帝師參政的制度。對不同教派勢力,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予以封賜以防止任何教派獨掌大權,便于明朝對西藏的管理。同時還創(chuàng)立了“王、法王”封號,給歷任智者、賢者賜給名號、詔書,加以封賞,顯示了明朝時期對西藏地方的管理。這也是充分考慮當時西藏政教合一的特殊性而采取的策略。根據當時西藏地方教派林立的特點,改變了元朝僅僅對薩迦派的關注與推舉的做法,對具有地方實力的教派活佛賜加封號。僧官位置最高封“法王”,明朝先后賜封過三大法王,即大寶法王(噶瑪噶舉派黑帽系轉世活佛)封號;大乘法王(薩迦派祖師)封號;大慈法王(格魯派轉世活佛)封號。次于法王職位的是“王”,明朝先后賜封過五位王,即闡化王(帕竹噶舉派)封號;贊善王(薩迦派)封號;護教王(噶瑪噶舉派)封號;輔教王(薩迦派)封號;闡教王(止貢噶舉派)封號,這五王都是領有份地的政教首領,其認定過程必須上報中央,由中央派人入藏冊封。除了“法王”與“王”外,明朝還封有西天佛子、大國師、國師、禪師、都綱、喇嘛等各種僧官名號。這些僧官離職或升官必須由明朝直接決定,僧官犯法也要受中央的處分。

明朝永樂四年(1406年)噶瑪派僧人首領南哥巴藏卜遣使入貢,明成祖封其為“灌頂國師”,并賜誥命。次年入朝加封“護教王”賜金印誥命。明朝永樂五年(1407年)封噶瑪巴第五世黑帽系活佛德銀協(xié)巴為“萬行具足十方最勝圓覺妙智慈善普應佑國演教如來大寶法王西天大善自在佛”,賜給金印、玉印、詔書及珍寶,并封同去的3名高僧名號,賜金印”[8]。大明永樂十一年(1413年)明成祖封薩迦派貢噶扎西堅贊貝桑布為“萬行圓融妙法最勝真如慧智弘慈廣濟護國宣教正覺大乘法王西天上善金剛普應大光明佛”(簡稱正覺大乘法王),賜印誥,禮亞于大寶法王。宣德九年(1434年)明宣宗賜絳欽卻杰·釋迦益西御制法輪金印,封其為“萬行妙明真如上勝清凈般若弘照普慧輔國顯教至善大慈法王西天正覺如來自在大圓通佛”。明神宗萬歷六年(1588年)俺答汗贈稱第三世達賴喇嘛為“圣識一切瓦齊爾達喇達賴喇嘛”。1422年,明成祖委派高僧班丹扎失赴西藏審視得銀協(xié)巴的轉世靈童,開創(chuàng)了中央政府審查活佛轉世的先例。

(三)清朝時期對活佛轉世定制以及冊封、稱號

順治元年(1644年),清王朝取代了明王朝。在借鑒歷史經驗與教訓的基礎上,清王朝制定并奉行支持佛教的政策。首先,對格魯派活佛實行封授職銜、名號的制度。其次,佛門稱號均由朝廷授予,名單均寫入史冊,其轉世需報朝廷,并接受清廷加封,同時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的稱呼從此正式確定下來,并成為藏傳佛教兩個最大的轉世系統(tǒng),對冊印有不同的規(guī)定:對達賴、班禪、大呼圖克圖各自封號,其冊印都用金??;其他呼圖克圖的冊印都用銀印。再次,達賴、班禪、呼圖克圖轉世必須經金瓶掣簽,免于掣簽必須報朝廷準許,未經中央政府冊封不得私自認定活佛。

順治二年(1645年)固始汗贈給四世班禪“班禪博克多“的尊號。順治十年(1653年)五世達賴到北京朝見順治皇帝,被封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領天下釋教普通瓦赤喇怛喇達賴喇嘛”,賜金冊金印。 1713年,清朝康熙皇帝正式冊五世班禪為“班禪額爾德尼”,賜金冊金印。紅帽系第十世活佛卻珠嘉措(1738—1791年)是第六世班禪貝丹益西(1738— 1780年)的同母異父兄弟,第六世班禪的哥哥是格魯派的活佛仲巴呼圖克圖。1780年,第六世班禪應詔進京為乾隆皇帝70壽辰慶壽,不久因出痘逝在北京。乾隆帝以及滿、蒙、漢各族王公大臣對第六世班禪的饋贈甚多,約數十萬兩白銀。仲巴呼圖克圖當時擔任札什倫布寺的總管,因教派不同不愿將這筆錢財分給卻珠嘉措,卻珠嘉措對此憤憤不平,便逃到尼泊爾誘惑廓爾喀發(fā)兵侵入后藏,大肆搶劫札什倫布寺的財寶。當清朝派遣大軍進藏驅逐廓爾喀侵略軍時,卻珠嘉措畏罪自殺。清朝大將軍??蛋裁罾獱柨ν鯕w還卻珠嘉措的尸骨及妻子兒女、門徒隨從,作為停止戰(zhàn)爭的條件。后來,乾隆帝諭旨將卻珠嘉措的尸骨分別掛在后藏及康區(qū)的各大寺廟,以為叛國者之戒,并廢除了名號,紅帽系僧人一律勒令改宗格魯派,禁止紅帽系活佛系統(tǒng)轉世。六世達賴倉央嘉措于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十月在布達拉宮坐床,拜五世班禪羅桑益西為師。在第司桑結嘉措與蒙古汗王達賴汗的權力角逐中,六世達賴處境尷尬,坐床時,他已15歲。他的身份被拉藏汗懷疑,并決議廢黜。康熙四十年(1701年),達賴汗卒,2年后,其子拉藏汗即汗位。拉藏汗懷疑其父是桑結嘉措加害致死的,與桑結嘉措的關系日趨惡化。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雙方終于爆發(fā)了一場戰(zhàn)爭。拉藏汗召集他的蒙古軍隊,擒殺桑結嘉措,并且立即將事件經過奏報康熙帝,同時,建議廢黜桑結嘉措所立的六世達賴。康熙帝因桑結嘉措匿五世達賴之喪 15年之久,遂立即派專人于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底動身赴西藏,封拉藏汗為“翊法恭順汗”,下令廢黜倉央嘉措。拉藏汗在廢黜倉央嘉措后就新立了一個自己的六世達賴,然而并不為廣大信眾所接受。不久,又立了第三位六世達賴,這位出生于理塘(傳說倉央嘉措在他的一首詩中曾就下一世達賴喇嘛的出生地作出過預言)的小靈童,就是后來的七世達賴喇嘛格桑嘉措(1708—1756年)。由于乾隆四十五年九月,乾隆帝已正式恢復倉央嘉措為六世達賴喇嘛,所以,格桑嘉措在達賴喇嘛世系中就正式排定為第七世達賴喇嘛。1724年雍正帝賜漢、藏、蒙、滿四體文金印“西天大善自在佛所統(tǒng)領天下釋教普通瓦赤喇怛喇達賴喇嘛之印”[4]124。

清朝中央政府對第八、九、十、十一、十二世達賴都給予冊封及金印。十三世達賴喇嘛是乾隆皇帝建立金瓶掣簽制度以來,繼九世達賴之后,又一個未經金瓶掣簽而確定為轉世靈童的達賴喇嘛;而其免予掣簽,與九世達賴一樣,也是經過皇帝批準的。

(四)中華民國時期對活佛轉世定制以及冊封、稱號

依歷史定制,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以及其他活佛,必須得到中央政府的認可和冊封,他們在西藏地方才有政治上和宗教上的合法地位。民國期間,外患不已,內亂頻仍,中央政府孱弱,但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繼續(xù)接受中央政府的冊封。當時西藏地方正處于與中央政府分裂的高危局勢,蔣介石也為此煞費苦心地尋求解決西藏面臨分裂的辦法,所以,當具有愛國意識的熱振活佛在1934年2月23日攝政后,民國政府立即致電祝賀五世熱振活佛出任攝政,并于1934年5月29日冊封五世熱振活佛為“輔國普化禪師”。達賴、班禪等多次表示維護祖國統(tǒng)一,擁護中央政府。1930年,十三世達賴還表示,其所最希求者,即中國真正的和平統(tǒng)一。

1933年12月,十三世達賴喇嘛圓寂,西藏地方政府依傳統(tǒng)舊制向中央呈報。國民政府派專使入藏致祭,并批準熱振活佛為攝政,代行達賴喇嘛職權。對于尋覓十三世達賴轉世靈童應遵循的辦法,西藏地方政府都按照歷來的規(guī)定一一呈報中央政府。十四世達賴出生于青海省,原名拉木登珠,在他2歲時被選為轉世靈童之一。1939年,經西藏地方政府呈報,中央政府指令青海省當局派軍隊把他護送到拉薩。蔣介石在接到熱振呼圖克圖的呈報電文后,立即派以吳忠信為首的中央政府代表團赴藏主持十四世達賴喇嘛的坐床大典[9],并于1940年,以民國政府行政院的政令形式正式頒令:免予抽簽,特準拉木登珠(靈童)繼任為十四世達賴喇嘛。從而完成了對十三世達賴喇嘛轉世小靈童的正式冊封。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對活佛轉世定制以及冊封、稱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承接歷代中央政府關于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的定制。首先認定了噶瑪噶舉派黑帽系第十七世活佛。1981年11月,十六世噶瑪巴在美國芝加哥圓寂,1992年,楚布寺迎請靈童回楚布寺。十七世噶瑪巴正式得到中央政府的承認,這是建國后第一個得到中央政府認可的高級活佛。其次認定了十一世班禪。1989年元月,十世班禪額爾德尼·確吉堅贊圓寂,中央政府決定在日喀則扎什倫布寺修建十世班禪額爾德尼·確吉堅贊的遺體靈塔,進行遺體保護和宗教葬禮,同時辦理轉世靈童的尋訪、認定等事宜。在中央作出決定后,扎什倫布寺僧眾的尋訪、報批工作嚴格地按照宗教慣例和歷史定制進行。1995年11月29日,在國務院代表和特派員的主持下,十世班禪額爾德尼轉世靈童的金瓶掣簽儀式在拉薩大昭寺釋迦牟尼佛像前隆重舉行,6歲男童堅贊諾布被認定為十世班禪的轉世靈童。同日,國務院批準他繼任為十一世班禪額爾德尼,授予漢藏兩體文金印金冊。

2000年,五世德珠·江白格桑加措活佛圓寂。西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按照《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作出了《關于準予尋訪認定第五世德珠·江白格桑加措活佛轉世靈童的批復》,組成轉世靈童尋訪小組,依照宗教儀軌、歷史定制,遴選出2名德珠活佛轉世靈童候選人,并于拉薩大昭寺釋迦牟尼佛像前莊嚴舉行金瓶掣簽儀式。候選靈童洛桑多吉中簽,由西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后,繼任為第六世德珠活佛。

自元朝以來,西藏地方的各大小活佛都由中央政府任免,這表明歷代中央政府行使著任免西藏地方活佛的權力。這種權力,被后來的中央政府承繼了下來。逐步統(tǒng)一和完善了對活佛的管理制度,這些活佛只有在歷代中央政府正式封授后,才正式得到社會各界的尊重,并行使各自的權力。這表明活佛本身必須依靠歷代中央政府的許可,才能興教并鞏固活佛的崇高地位。從上述事實看,藏傳佛教活佛的轉世制度、活佛的上任、或受處分、或立與廢,都由中央政府來做決定。元朝以來,各個時期活佛轉世制度的延續(xù)與實施過程都顯現(xiàn)了中央對藏族地區(qū)宗教事務的管理,中央的權威性就體現(xiàn)于活佛轉世制度的執(zhí)行中。

三、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制度體現(xiàn)中央權威性的啟示

7世紀,佛教傳入我國藏族地區(qū),與其他民族地區(qū)相對而言稱為藏傳佛教,由于特殊的歷史和政治原因,藏傳佛教在青藏高原地區(qū)具有特殊的地位,即在地方取得了統(tǒng)治地位,并得到了歷代中央政府的認可,致使中央政府在元朝以后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西藏地方一直保留了政教合一的社會制度。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制度不僅是宗教事務,而且是政教合一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亦是西藏地方政治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中國西藏地區(qū)形成并延續(xù) 700多年的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是歷代中央政府治理西藏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藏傳佛教活佛轉世事宜的管理表明了歷代中央政府對藏傳佛教管理具有權威性。歷代中央政府對藏傳佛教及其活佛轉世的管理延續(xù)至今,其影響也延續(xù)至今,對今后也具有啟示意義。

(一)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制度是中央政府治理西藏的重要內容

藏傳佛教轉世活佛不僅得到中央政府允諾確立起在宗教界的地位,而且受到了中央政府冊封后活佛的影響力大增。如,元朝中央政府授予藏傳佛教教派首領封號及金印,教派首領通過轉世沿襲其地位,行使行政權力,他們代表中央對西藏實行行政管理,包括清查戶口、建立驛站、設置軍政機構,政權與教權合一成為政教首領。由于悠久的宗教傳承對西藏民眾長期的熏陶,信眾認為活佛是菩薩的化身,對活佛寄予很深的厚望,活佛在教群心目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神圣性,因此,活佛掌管行政事務,對民眾的社會影響力必然增強。正因為在中央政府支持下,轉世活佛取得了宗教權力,同時也被中央政府賦予管理西藏地方的政治權力,因此,活佛轉世制度既是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組成部分又是其基礎。如,從元朝以來,中央政府一方面賦予活佛宗教政治權力,另一方面也依靠地位較高的活佛管理西藏。元朝時期八思巴掌管了全國的佛教事務和西藏地方的行政事務。明朝時期,受到冊封的宗教首領也掌管了行政事務。清朝時期,達賴喇嘛與駐藏大臣共同管理全藏行政,班禪掌管后藏的行政。民國時期,十三世達賴喇嘛親政后一直掌管行政事務。新中國成立后,十四世達賴喇嘛提前親政,做出派代表參加和平解放西藏談判的決定??梢?,700多年來,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掌控西藏行政和宗教權力的都是經過中央政府冊封的轉世活佛。

新中國成立后,鑒于藏傳佛教的影響力以及轉世活佛對西藏社會依然具有很大的影響力,他們影響宗教和信教群眾,因此,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政教分離的政策,但是中央政府仍允許轉世活佛以公民身份參政,十四世達賴喇嘛曾當選為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他叛逃出走后中央政府將這一職務一直保留到1964年。十世班禪當選為全國政協(xié)副主席。帕巴拉也曾當選為全國政協(xié)副主席。此外他們還擔任西藏地方領導職務,十四世達賴喇嘛擔任過自治區(qū)籌備委員會主任,十世班禪擔任過自治區(qū)籌備委員副主任、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主席,帕巴拉擔任過西藏自治區(qū)政協(xié)主席。其他活佛也擔任過自治區(qū)人大政府和自治區(qū)政協(xié)的領導職務。

(二)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制度的實施體現(xiàn)中國國家主權

如上所述,藏傳佛教轉世制度是歷代中央政府管理西藏的一項重要內容,一些轉世活佛還是中央政府命官,代表中央政府行使管理西藏的權力。為了讓這一制度規(guī)范化、法律化,清朝、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都加強了對活佛轉世的管理,并以法律確定下來。1793年,乾隆皇帝欽定、確立金瓶掣簽制度,《藏內善后章程二十九條》中規(guī)定了活佛轉世的相關條文:

(一)大皇帝特賜一金瓶,今后遇到尋認靈童時用滿、漢、藏三種文字寫于簽牌上,放進瓶內,由呼圖克圖和駐藏大臣在大昭寺釋迦佛像前正式掣簽認定。(五)關于軍隊編制,代本下設甲本、如本和定本等,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挑選年輕有為者充任,并發(fā)給執(zhí)照。(八)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的收入及開支,駐藏大臣每年春秋兩次進行審核。(十)駐藏大臣督辦藏內事務,應與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平等,共同協(xié)商處理政事,所有噶倫以下的首腦及辦事人員以至活佛,皆是隸屬關系,無論大小都得服從駐藏大臣。(十一)噶倫缺補時,從代本、孜本、強佐中考察個人政績,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共同提出兩個名單,呈報大皇帝選擇任命。其余人員可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委任,并發(fā)給滿、漢、藏三種文字的執(zhí)照。(十二)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在世時,其親屬人員不準參預政事。(十八)堪布應選學問淵博、品德良好者充任之。其人選由達賴喇嘛、駐藏大臣及濟嚨呼圖克圖等協(xié)商決定,并發(fā)給加蓋以上3人印章的執(zhí)照。(二十一)今后所有免役執(zhí)照一律收回,所有差役平均負擔。其因實有勞績,需要優(yōu)待者,由達賴喇嘛和駐藏大臣協(xié)商發(fā)給免役執(zhí)照。 (二十二)達賴喇嘛所轄寺廟之活佛及喇嘛,一律詳造名冊,于駐藏大臣衙門和達賴喇嘛處各存一份,以便檢查。(二十四)各活佛頭目等因私外出時,一律不得派用烏拉;因公外出時,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發(fā)給執(zhí)票派用烏拉。(二十七)所有卸任之噶倫及代本,應將公館及莊園移交新任,不得據為私有。 (二十八)不得提前發(fā)給活佛及喇嘛之俸銀。[4]163

這些條文明確了達賴喇嘛的權力,完善了中央政府對西藏活佛、僧人、寺廟的管理制度。班禪、達賴轉世的宗教儀軌自清王朝頒行“金瓶掣簽”法規(guī)之后,隨著歷史的發(fā)展演變而日臻完善,形成為歷史定制,以后中央政府可以準予活佛轉世,可以革除或復封活佛名號,又可以停止或禁止活佛轉世。

國民政府蒙藏委員會制定了關于喇嘛轉世辦法 (1936年2月10日會議公布),其主要內容有:

第二條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暨各處向來轉世之呼圖克圖、諾們汗、班第達、堪布、綽爾濟、呼畢勒罕喇嘛等圓寂后,均準尋認呼畢勒罕。其向不轉世之尋常喇嘛圓寂后,均不準尋認呼畢勒罕。

第三條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暨各處向來轉世之呼圖克圖、諾們汗、班第達、堪布、綽爾濟、呼早勒罕喇嘛等圓寂后,應報由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轉報蒙藏委員會備案,由其高級徒眾尋找其有靈異之同齡幼童二人以上,以為各該喇嘛之呼畢勒罕候補人,報由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轉報蒙藏委員會查核,分別掣簽。

第四條前條尋認之呼畢勒罕候補人,其在蒙古、新疆、青海、西康境內者,由蒙藏委員會令行該會駐平辦事處處長與北平喇嘛寺廟整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會同北平雍和宮扎薩克喇嘛繕寫名簽,入于雍和宮供奉之金本巴瓶內,共同掣定。其在西藏境內者,由蒙藏委員會咨行駐藏辦事長官,會同達賴喇嘛繕寫名簽,入于拉薩大昭寺供奉之金本巴瓶內,共同掣定。其他特殊情形時,其掣簽地點,均由蒙藏委員會臨時呈請核定。如達賴喇嘛未經轉世,應由駐藏辦事長官會同班禪額爾德尼或護理達賴喇嘛印務人員行之。關于掣簽之儀注,依照向來慣例辦理之。

第五條依照前例規(guī)定掣定之一人,即為某某喇嘛之呼畢勒罕,由掣簽人員報請蒙藏委員會查核轉呈備案,并咨行該管長官轉飭知照。

第六條前條所稱某某喇嘛呼畢勒罕,應依照左(下)列手續(xù)將呼畢勒罕字樣裁撤,始為次輩某某喇嘛。1.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之呼畢勒罕掣定后,由該地方最高行政機關呈請中央特派大員前往照料坐床,即于坐床之日,將其呼畢勒罕字樣裁撤。2.章嘉呼圖克圖、噶勒丹錫埒圖呼圖克圖、敏珠爾呼圖克圖、濟嚨呼圖克圖、那木喀呼圖克圖、阿嘉呼圖克圖、喇果呼圖克圖、察汗達爾呼圖克圖及其他駐京各呼圖克圖之呼畢勒罕掣定后,均于各該喇嘛到京覲見國民政府主席由蒙藏委員會呈奉核準之日,將其呼畢勒罕字樣裁撤。3、駐扎蒙藏等處呼圖克圖、諾們汗、班第達、堪布、綽爾濟之呼畢勒罕掣定后,非俟各該喇嘛年至十八歲,經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或盟長查明屬實,報請蒙藏委員會呈奉核準后,不得將其呼早勒罕字樣裁撤。

第七條凡呼畢勒罕候補人,禁止在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之親族中及蒙古各盟旗現(xiàn)任長官之家屬內尋認。

第八條指認青海察罕諾們汗之呼畢勒罕之候補人,應就其屬下人等眾情悅服者指認之,不受前條之限制。

第九條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圓寂時,其印信由該管地方長官咨報蒙藏委員會呈請派員護理,俟由中央特派員會同該管地方長官照料坐床之日,呈明移授。

第十條各呼圖克圖喇嘛等得有封號者圓寂時,其印信交由該呼圖克圖喇嘛等之商卓特巴,于本廟內敬謹尊藏;如未設有商卓特巴者,交由該呼圖克圖喇嘛等徒眾中之達喇嘛,于本廟內敬謹尊藏,俟其轉世裁撤呼早勒罕之日,由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咨報蒙藏委員會,呈明移授。

第十一條喇嘛轉世后,應換給印冊者,由蒙藏委員會參照舊例呈明辦理。

第十二條凡轉世喇嘛,其前輩所得中央特給物品,除舊例可以使用者外,其余非經蒙藏委員會呈奉核準后,不準擅用。

中華民國時期,中央政府確定了活佛轉世的尋找靈童、認定轉世活佛及其他管理活佛事宜。這一時期,中央政權雖然孱弱,但承接清朝定制,仍在不斷規(guī)范和完善著活佛轉世制度,十四世達賴喇嘛就是依據該辦法準予轉世的。

2007年,國家宗教事務局頒布《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其主要內容有:

第二條活佛轉世應當遵循維護國家統(tǒng)一、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維護藏傳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則?;罘疝D世尊重藏傳佛教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但不得恢復已被廢除的封建特權?;罘疝D世不受境外任何組織、個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三條活佛轉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當地多數信教群眾和寺廟管理組織要求轉世;(二)轉世系統(tǒng)真實并傳承至今;(三)申請活佛轉世的寺廟系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為依法登記的藏傳佛教活動場所,且具備培養(yǎng)和供養(yǎng)轉世活佛的能力。

第四條申請轉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世:(一)藏傳佛教教義規(guī)定不得轉世的;(二)設區(qū)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轉世的。

第五條活佛轉世應當履行申請報批手續(xù)。申請報批程序是:由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廟管理組織或者所在地佛教協(xié)會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轉世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上報,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較大影響的,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準;有重大影響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報國務院批準。審核批準活佛轉世申請,應當征求相應的佛教協(xié)會的意見。

第六條對活佛影響大小有爭議的,由中國佛教協(xié)會認定,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七條活佛轉世申請獲得批準后,根據活佛影響大小,由相應的佛教協(xié)會成立轉世指導小組;由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廟管理組織或者相應的佛教協(xié)會組建轉世靈童尋訪小組,在指導小組的指導下實施尋訪事宜。轉世靈童由省、自治區(qū)佛教協(xié)會或者中國佛教協(xié)會根據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認定。任何團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開展有關活佛轉世靈童的尋訪及認定活動。

第八條歷史上經金瓶掣簽認定的活佛,其轉世靈童認定實行金瓶掣簽。請求免予金瓶掣簽的,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報國務院批準。

第九條活佛轉世靈童認定后,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在佛教界有較大影響的,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準;有重大影響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報國務院批準。經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準的轉世活佛,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十條轉世活佛繼位時,由批準機關代表宣讀批文,由相應的佛教協(xié)會頒發(fā)活佛證書?;罘鹱C書的式樣由中國佛教協(xié)會統(tǒng)一制作,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擅自辦理活佛轉世事宜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照《宗教事務條例》的規(guī)定,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轉世活佛繼位后,其僧籍所在寺廟管理組織須制定培養(yǎng)計劃,推薦經師人選,經所在地佛教協(xié)會審核,逐級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10]

《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是我國政府貫徹實施《宗教事務條例》,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又一重要舉措。標志著我國政府對活佛轉世管理進一步步入法制化軌道,對于規(guī)范活佛轉世管理,更好地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藏傳佛教正常秩序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依法管理活佛轉世是中央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依法管理西藏的重要內容,清朝、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三個時期都頒布了管理活佛轉世的法律。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能夠依法律管理一個地方包括宗教在內的事務,這個地方必然是這個國家行使主權的標志。從元朝形成活佛轉世制度,到清朝、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三個時期,不斷完善依法管理活佛,充分體現(xiàn)了國家對西藏地區(qū)主權的不斷強化。

(三)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制度中的存廢權力屬于中央政府

在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制度中,哪一教派能否有活佛轉世、能否繼續(xù)轉世都必須得到中央政府的應允,得不到中央政府的支持,教派在西藏就沒有影響力。也就是說,各教派的強弱、各教派活佛轉世的多少都由中央政府決定。清朝時期,明確了轉世活佛立廢權力歸于中央政府,或者說歸于最高統(tǒng)治者皇帝。由此開始,中國最高統(tǒng)治者皇帝或者是總統(tǒng)有權革除或恢復活佛名號。如,乾隆皇帝時期,廢止了噶瑪噶舉派紅帽系轉世。再如,清光緒五年(1879年)皇帝批準十三世達賴喇嘛土登嘉措在布達拉宮坐床。光緒三十年(1903年)英軍入侵拉薩,1904年7月十三世達賴率隨從經內地北上蒙古庫倫,清政府聽信駐藏大臣有泰所奏,革除其名號,以示懲處。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十三世達賴被恢復名號,并受旨入京覲見。清宣統(tǒng)二年(1910年)川軍入藏,十三世達賴喇嘛出走印度,正月二十日清政府再次革除他的名號,1912年袁世凱為其恢復名號。 1919年10月,北京政府派朱繡入藏,與達賴多次會談,達賴表示愿服從中央政府。1929年,南京國民政府派劉曼卿進藏申明政府各項主張,達賴表示擁護國民政府,愿意恢復舊制,派人參加了第二年舉行的蒙藏會議,并于1931年在南京設立西藏辦事處。

總體看,歷代中央政府對活佛轉世制度的權威性集中體現(xiàn)在:第一,歷史上對活佛轉世事宜管理的完善性,即逐漸制度化、法律化;第二,當今對活佛轉世延續(xù)的制約性,即規(guī)定了活佛轉世的程序合法性、管理合法性和禁止情形;第三,未來對活佛轉世管理具有指向性,即活佛轉不轉世、怎樣轉世、轉世活佛的承認與不承認、轉世活佛的立廢都由中央政府決定,中央政府決定著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制度的存續(xù)和廢止。

(本文原載《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制度研究資料選編》編撰委員會:《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制度研究資料選編》,拉薩:西藏人民出版社2014年12月版,第13—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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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國家宗教事務局.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EB/OL].2007—08—02

①“活佛”:藏語稱“朱古”,是“朱白古”的縮語,意為“幻化”或“化身”。

②活佛轉世是藏傳佛教特有的傳承方式“活佛轉世”是作為“至圣”的“大德的覺悟者”(佛),為了“普度眾生”從而產生的“意念”和“愿力”,自己選擇的“回向世間”“普度眾生”的道路。

③當時的神權是由僧人操縱,所以又稱僧權。

④八思巴(1239 1280年),藏傳佛教薩迦派第五代祖師,今西藏薩迦人。本名羅古羅思監(jiān)藏,八思巴意為“圣者”,是尊稱。蒙哥汗三年,忽必烈從受佛戒。中統(tǒng)元年,世祖即位,尊為國師,使統(tǒng)天下佛教徒。至元元年,使領總制院事,統(tǒng)轄藏區(qū)事務;六年,制成蒙古新字,加號大寶法王。

⑤因十世活佛到廓爾喀有叛國之罪,被乾隆皇帝下令廢止轉世。

⑥達賴喇嘛是格魯派中最大的活佛,被稱之為“觀音菩薩的化身”,也是格魯派中最早開始的活佛傳承。

⑦清朝授予蒙、藏地區(qū)喇嘛教上層大活佛的封號“呼圖克”為蒙語音譯,其意為“壽’,“圖”為“有”,合為“有壽之人”,即長生不老之意。原是藏語“朱必古”之蒙語音譯,意為“化身”。

⑧如,周煒《活佛轉世的理論基礎研究》認為有六個理論基礎。

⑨蒙古王室是元朝皇族前身,本文也將此列入中央王朝范圍。

⑩元朝皇帝從西藏請來的僧人充當的一種最高神職。從元世祖忽必烈起,歷朝皇帝都供奉帝師。元代各帝師都是藏傳佛教流派之一的薩迦派高僧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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